网站公告列表

  没有公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高罡斗律师网 >> 专项论坛 >> 执行法·论坛 >> 强制执行法 >> 专项论坛正文
  [图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作者:佚名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361    更新时间:2007/11/1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法释[2001]1号

(2000112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1144次会议通过 200112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1121起施行)

   为了正确实施对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措施,避免重复保全,现就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专项论坛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专项论坛:

  • 下一个专项论坛: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专项论坛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高罡斗律师网 版权所有 www.ggdlvshi.cn 所属律所: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柘城县南环路检察院对面三楼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热线:0370-7263306 13598335599
    本站在百度、谷歌、雅虎搜索关键词:高罡斗律师网 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