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前沿审判 | 美丽柘城 | 文书范本 | 律师视角 | 下载中心 | 办案回放 | 图片库 | 法律咨询 | 专项论坛 | 法律援助 | | ||
![]() |
||
|
||
|
|||||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应合而为一 | |||||
作者:蔡 晖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4147 更新时间:2007/10/7 ![]() |
|||||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理论上清晰而审判实践中最经常争议的问题之一。以下两个案例就曾经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产生过激烈的争议: 案例一:张某承包某企业车间,合同约定承包人张某除必须雇佣原车间人员外,还有权自行决定聘用人员,所聘用人员的工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张某承包期间,聘用了甲、乙、丙三人,这三人与企业是什么关系? 案例二:王某出资购买汽车,注册登记为某出租车公司所有,并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所出资的车辆。各种保险由公司统一交纳,费用由王某负担,王某每月上交公司费用若干,其他收入归王某。王某有权聘用驾驶员,工资由王自行负担。王及所聘用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种规范。后王某聘用了刘某,刘某与出租车公司是否产生劳动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所存在的区别、对劳动者拥有的权益及维护权益的手段有重大影响。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但是在维护权利时,要走先劳动仲裁后诉讼的程序,其花费的成本和时间却比较高;而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上面这些社会保障待遇便统统没有,但在维护权利时,则可以直接走诉讼的程序,花费的成本和时间相对比劳动关系少。为什么同样是提供劳动力,产生的关系却要区分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为什么两个不同关系中的待遇有如此天壤之别?这样的区别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吗?在全国人大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时候,讨论这个问题有现实的意义,并且希望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能化解两者的不合理区别,还给所有劳动者予公平的待遇。 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只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是剥削关系的产物,是不应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因此,雇佣一词不仅被从劳动关系中排除,而且在生活中也被排除。 但是综观世界各国,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绝大多数国家是没有区别的。例如,《法国民法典》把用工关系都称为劳动力租赁;日本1961年制定《雇用促进事业团体法》,1966年制定《雇用对策法》,从其内容看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法;德国1974年制定的《家内劳动法》,如果用我们的标准来看,应该是调整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了。而我国香港调整劳资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名称就是《雇佣条例》(1968年制定)。许多国家中,甚至政府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也被称雇佣关系,“政府雇员”这个说法,我们是经常听到的。可见,他们是从立法上对所有劳动者采取一体保护政策的,并不区分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雇佣关系。 把用工关系区分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应该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一个特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各种形式的用工制度应运而生,国家对劳动力的统一计划调配制度也适时停止。为了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劳动法。关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二条规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把一大批劳动者排除在劳动法的调整之外。而且,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我国的崛起和繁荣,雇佣、雇工、雇主之类的词语也逐渐在我国的新闻报道和规范性文件中频繁使用。一些行政法规也常常混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把本来应该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当作雇佣关系规定。例如:1.国务院2006年1月21日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内容,其中第三项内容为:“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2.商务部和公安部2005年2月9日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有如下内容:“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人员。”3.中国保监会2004年12月15日颁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不予核准的从业人员中,其中第六项规定:“曾被雇佣单位辞退、开除或者免除职务的;”4.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所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如下内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雇佣没有前款所列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人员就业。”如此等等。 以劳动法规范的用工主体与上面列举的规范性文件中所谓的雇佣关系主体比较,我们不难看出,雇佣关系其实都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由此可见,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本来就是没有本质区别的,也不应当有区别。 从媒体的新闻报道和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可以看到,每年年底,大批在建筑行业、沿海企业打工的农民工追索工资时,大都被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了。他们辛苦劳作,不但工资不高,而且大多没有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他们所从事的工种大都是高强度、高发病率的工种,有的还是职业病高发的工种。一旦他们生病或失去劳动能力,很快又趋于贫困,而这个群体至少有几千万之众。因此,扩大劳动法调整范围,理顺或者合并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加大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删减劳动者维护权利的繁琐程序,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三审稿)中,已经有理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倾向。例如,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三审稿)第十二至十五条对劳动合同的种类,除了规定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外,还规定了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第五章第三节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和承包情况下的用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称为临时工、季节工、钟点工,这类用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按雇佣关系处理。而在企业承包合同关系中,特别是承 |
|||||
专项论坛录入:admin 责任编辑:gaoming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应合而为…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