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方为个人的承包中,承包人的用工往往也被当作雇佣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三审稿)的上述规定,把传统认为的雇佣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对纠正把劳动关系当作雇佣关系的不当习惯,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关于劳动合同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种类、用工种类的规定中,笔者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有两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一是从用人主体上认定:凡用人一方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一般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的用工,与此同;而个人用工的,一般为雇佣关系,但承包关系中的用工应为劳动关系。二是从用工的领域上认定:凡发生在生产、流通环节及服务业等行业的用工关系,一般为劳动关系,而生活中用工的一般为雇佣关系。当然以上认定的标准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农业生产中的用工情况复杂,很难作一刀切的认定。
要根本解决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认定上的困难,解决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中的不公平待遇,就应该逐步实现全社会劳动者获得平等的劳动保障,并且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合而为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责无旁贷地应当承担这样的任务。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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