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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民政部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         ★★★ 【字体:
民政部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145    更新时间:2007/11/14    

 民政部

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19  〔199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民事函〔199454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报送涉外收养材料,促进了收养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对报送材料内容和格式未作统一规定,使报送的材料存在内容不一,书写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设计了《监护人证明》、《同意送养证明》、《弃婴捡拾证明》三种表格,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严格按统一格式填写预收养儿童的材料(包括预收养儿童的6张照片),径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司将按照各地报来的送养材料的编号顺序安排涉外收养。今后,凡不按规定和要求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安排受理。
附件:
  一、监护人证明式样;
  二、同意送养证明式样;
  三、弃婴捡拾证明式样;
附件一: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监 护 人 证 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
       系弃婴(儿)、孤儿。于 年 月 日由
    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件:该儿童户口底册影印件
附件二: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同 意 送 养 证 明
中国收养中心: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身体状况:正常、残疾,于 年 月 日由本院收并监护抚养,经多方找其亲生父母,至今无下落。为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作为其监护人,本院同意送养。



                        送养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送养人签字必须是本院现任院长的签字、盖院章
附:送养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附件三: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弃 婴 捡 拾 证 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在
       被捡拾。由
派出所查找其亲生父母而无下落。送入本院监护收养,特此证明。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捡拾发现地有关部门的证明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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