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19日 民事函〔199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民事函〔1994〕54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报送涉外收养材料,促进了收养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对报送材料内容和格式未作统一规定,使报送的材料存在内容不一,书写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设计了《监护人证明》、《同意送养证明》、《弃婴捡拾证明》三种表格,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严格按统一格式填写预收养儿童的材料(包括预收养儿童的6张照片),径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司将按照各地报来的送养材料的编号顺序安排涉外收养。今后,凡不按规定和要求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安排受理。 附件: 一、“监护人证明”式样; 二、“同意送养证明”式样; 三、“弃婴捡拾证明”式样; 附件一: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监 护 人 证 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 系弃婴(儿)、孤儿。于 年 月 日由 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件:该儿童户口底册影印件 附件二: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同 意 送 养 证 明 中国收养中心: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身体状况:正常、残疾,于 年 月 日由本院收并监护抚养,经多方找其亲生父母,至今无下落。为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作为其监护人,本院同意送养。
送养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送养人签字必须是本院现任院长的签字、盖院章 附:送养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附件三: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弃 婴 捡 拾 证 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在 被捡拾。由 派出所查找其亲生父母而无下落。送入本院监护收养,特此证明。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捡拾发现地有关部门的证明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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