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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权”矛盾吗
作者:胡大宽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970    更新时间:2011/3/6    

 

“工伤”与“侵权”矛盾吗

 

郑州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朋友徐某在某酒店担任保安。一天夜里,几名酗酒者因停放车辆与保安发生争执,双方大打出手,我朋友被打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打人者也被拘留。在与打人者一方就赔偿进行商议时,他们竟然蛮横地提出,我朋友是酒店员工,有工伤保险,我们应该找酒店要钱,酒店赔偿完了,不够时再找他们。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答:对方的说法是错误的。该案属于人身损害与工伤事故相竞合的典型。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可知,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徐某在执行保卫工作中致残,已经构成工伤,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向本单位要求民事赔偿是有法可依的。

  但是,徐某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并不等于免除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该条解释的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该案中,相互独立,肇事者必须对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徐某在此事件中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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