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仅有的住房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焦作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2008年借给一个朋友6万块钱,约定一年内归还。到期后他一直拖着不还,我就起诉到了法院,法院的判决已经下来了,但他还是不还钱。他前几年做生意借了很多钱,催债的很多,账户上肯定也没钱,我知道他在市区中心位置有一套近200平方米的房子。请问,我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刘辉解答:针对你说的情况,建议向法院申请执行,查明他的财产状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以上两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二是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以拍卖、变卖、抵债。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综上,如果你朋友只有一处房屋,但明显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将超出标准的房屋依法进行处置,还清你的欠款,但申请执行人应提供不低于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临时住房给被执行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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