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 法院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冻结第三人的债权
郑州张先生来电咨询:
郑州某公司欠我公司货款193009.6元,2010年7月19日法院判决我公司胜诉。2010年8月10日,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某公司拥有第三人甲公司到期债权,法院向甲公司履行通知要求直接归还我公司。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没有那么多,也没有结算,法院决定不再强制执行甲公司向我公司还款。请问,履行通知的效力如何?执行中法院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冻结第三人的债权?
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高铁军解答:本案执行中,你公司是申请人,某公司是被执行人,甲公司是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简称履行通知)。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当然,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法院停止强制执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履行通知还包含下列内容: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应当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异议提出后,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法院履行通知中要求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的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被执行人的债权是其财产的一部分,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04年11月4日)第二条的规定,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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