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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文件《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 【字体: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文件《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作者:佚名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449    更新时间:2011/1/4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文件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1217(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做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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