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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合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719  更新时间:2007/10/27 9:24:4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租赁经营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承租经营者:

租赁企业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

经营范围:

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     人民政府的宏观指导意见,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企业概况(详见附表)

1.  土地使用权面积及建筑物概况:

2.  机械设备类:

3.  证件类:营业证、税务登记证、消防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0年,即自2004年 月 日起,至2024年 月 日 止。

第三条      手续交接

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依据第一条列明的动产和不动产、证件,经承租方清点后,由双方在该附表中签名盖章,以视交接完毕。

第四条      租金及交付时间

租金60万元,每年3万元。分年交付,第一合同年的租金于本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一次付清,第二合同年后的租金,在每合同年的年初20日内一次付清。

第五条      企业租赁前和租赁后债权债务及遗留问题处理

租赁前出租方的债务(包括职工福利)、干部任用等一切问题,由出租方解决,均与承租方无关;租赁后因承租方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承租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与出租方无关。

第六条      员工的使用

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应优先使用出租方在册的固定工。所使用的该员工必须按照承租方的现代企业管理规则规范其行为。但承租方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在棉花收购旺季,承租方在临时用工时,应优先使用出租方的职工,由承租方根据该职工的收购数量和质量付给合理报酬。

第七条      租赁财产设定的他项权或租赁财产的转让

租赁期限内,在不影响承租方租赁期限时,出租方可以对租赁财产设定抵押权;在出租方转让租赁财产时,承租方依法亨有优先购买权,但在出租方转让租赁财产,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出租方必须保证承租方的租赁期限,即继续租赁权。

第八条      租赁财产的使用、维修保养、更新

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对第一条所列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承租方正当的使用权,但承租方不但不得毁损、毁灭性的使用,而且还应当按正常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如承租方因生产之需要,需要更新设备、设施时,应书面争取出租方同意,更换掉的设备、设施交由出租方处置。无论维修保养设备、设施,还是更新设备,其费用或投资均由承租方承担。对于更新的设备、设施,在合同到期后,凡属动产的,归承租方所有,可以任意处置;凡属不动产的,应归出租方所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出租方的责任:

1.在出租方不能按期交付第一条所列财产时,每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

2.在出租方强行妨碍承租方使用租赁标的物和租赁标的物项下的财产时,承租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双倍赔付;

3.在出租方强行干预承租方的用工权,使出租方造成损失时,由出租方双倍赔付;

4.因出租方的直接过错造成承租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解除合同的要件成立时,每个合同年度出租方赔付承租方2万元。

在上述四种情况以外的违约行为出现时,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计赔损失和违约金。

承租方的责任:

1.承租方在不按时交付租金时,每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

2.在承租方不对设备、设施正常维修保养,造成设备、设施的毁损或者毁灭性的使用财产时,由承租方双倍赔付损失;

3.在承租方违法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时,出租方代员工依法行使权利;

4.因承租方的直接过错造成出租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解除合同的要件成立时,每个合同年度由承租方赔付出租方2万元。

在上述四种情况以外的违约行为出现时,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计赔损失和违约金。

第十条      租赁期届满后的财产返还和验收。

租赁期届满,承租方应及时将财产返还给出租方,由双方对第一条所列财产逐项验收。

第十一条 合同条款的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依法进行协商,作出补充条款,所作出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的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抵触时,该条款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副本一式 份,由出租方报送县社一份存档。

 

 

出租方:(公章)        承租方:

负责人:           承租经营者:

代理人:   

              

签约时间:二00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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