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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晓庆、空姐代购、范冰冰三案,反思刑法对“偷逃税款”的惩戒之维 | |||||
作者:摘自《判…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646 更新时间:2018/1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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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冰冰巨额逃税被行政部门科以天价罚单开始,网络言论铺天盖地传来,一般公众会问逃税上亿元,为何能逃过牢狱之灾?有人跳出来回答,范冰冰之所以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首罚不刑”的条款,有知名律师还对“首罚不刑”进行了深入解读。可是公众还会问,十几年前的刘晓庆逃税一千多万元,几年前的李晓航海外代购化妆品逃税百万元,为何刘晓庆却入狱422天,李晓航终审被判3年?范冰冰逃税2.55亿元反而交了罚款就可以逃之夭夭了?
可是案件事实真的像网传那样,是李晓航、刘晓庆命运多舛,范冰冰有如神助,还是在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一、范冰冰案件处理结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法合理!
江苏省税务局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的,行政机关可处罚偷逃税款数额0.5倍至5倍的罚款,江苏省税务局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处偷逃税款数额4倍罚款,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均已属于较高规格的处罚,处罚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从范冰冰的行为手段、社会影响来看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合理合法!
换言之,范冰冰不构成犯罪,对其科以较高规格的行政处罚,是按照现有法律能够对其施加的最大惩罚,而不是范冰冰拿钱买命、后台硬、手段多! 二、空姐代购案——李晓航虽然也是逃税,但逃的税是关税,犯的是走私罪,侵害的是中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2010年至2011年8月间,李晓航与褚某预谋,由褚某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由李晓航伙同男友石某多次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货物,后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通过李晓航、石某在网店销售牟利,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2012年9月3日,李晓航因网售走私化妆品一审被判11年,李晓航不服上诉,北京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北京市二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李晓航再次上诉,最终北京高法维持原判,李晓航以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李晓航虽然也是逃税,但其从韩国免税店购买商品到国内售卖的行为,不仅逃缴关税,还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破坏了国家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危害了国家的经济秩序,侵害了较为重要的法益。范冰冰侵犯的是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破坏的是国家对于财富的再次分配。因此二人虽然都有逃税的行为,但是所侵害的法益具有较大的差别,对国家的经济秩序造成的影响有较大的差别。走私罪侵害的客体是双重法益,即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与海关税收制度,逃税罪侵害的客体是单一法益,即所得收入税收制度,因此,走私行为比单纯逃税行为更加严重,需要刑法更加严厉的惩戒,施以更重的刑罚。 三、刘晓庆担任法人的公司逃税,并不等于刘晓庆个人逃税,刘晓庆失去自由422天是当时的《刑法》使然,不被起诉是法律的正义所致。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刘晓庆被依法刑事拘留,2002年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1458.3万元。刘晓庆于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刘晓庆被取保候审后向税务部门补交税款。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刘晓庆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首先,需要向大家释明的是刘晓庆逃税1400多万元并不是法律上的事实,是刘晓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逃税1400多万元。
其次,刘晓庆个人逃税和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逃税有何差别?毫无疑问,个人逃税,个人担责,所谓一人做事一人当。公司逃税,法律规定的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会因公司逃税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这些人员是公司的会计和分管财务的领导,至于法定代表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要看其在公司逃税行为中起的作用,即是否直接的指使和授意。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偷税行为过程中没有直接的指使和授意,或所起作用甚小,不足以构成犯罪,均不需要对其科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所以刘晓庆担任法人的公司涉嫌逃税罪后,刘晓庆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拘留逮捕,是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的。后因查明其行为不需要判处刑罚,则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出了刑法的谦抑性,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刑法对“偷逃税款”的惩戒之维
从刑法对某个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幅度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罪所规范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处罚的该当性。对于走私行为与普通偷逃税款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同自然是因为二者对法益的危害程度不同,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不同。
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伦理与社会观念,反应这种价值与观念的刑法固然对不同行为有着不同的惩戒力度。《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二百零一条中增加第四款,对逃税行为设置了“首罚不刑”的制度,修改的原因大致是因为国内的税收制度过于混乱并且繁重,偷逃税款行为的普遍存在是该款产生的社会基础,法不责众是该款产生的法理基础。但上述修改造成了短时期内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普通群众可能会质疑司法的公正性,“拿钱买刑”的表象是此款遭受到的最大诟病,该款存在的理由能够站得住脚吗?
如果一个行为的普遍存在是刑法规定“首罚不刑”的充足理由,那么当一种犯罪行为频繁、大量出现后刑法则规定“首罚不刑”,刑法的权威性何在?这种做法也不符合“乱世用重典,平世用轻典”的法理思想。近年来司法制度改革要求税收法定,税收乱象会逐渐好转,依法行政要求税务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偷逃税款行为定会趋于减少,偷逃税款行为首罚不刑的做法不仅不能得民心,而且对于偷逃税款行为的威慑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预防偷逃税款行为发生的作用。
因此,刑法要发挥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机能,刑法要保持其权威性,同时不失严厉性与谦抑性,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不能仅仅因为法不责众而出现首罚不刑。首罚不刑制度是立法者对一种犯罪行为的妥协与让步,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与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相适应。
偷逃税款行为的普遍存在应当让立法者、执法者反思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根源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通过税收制度的合理设计达到遏制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而不是通过“首罚不刑”的手段暂时缓解“犯罪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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