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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律师的标准 | |||||
作者:高罡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55 更新时间:2007/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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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所办案件的胜诉,是每个律师共同要求。而合格的律师为追求所办案件的胜诉,采取的是讲证据、重法律的大原则。而那些不合格的律师却采取见到法官点头啥腰、低三下四、请吃送礼、搞不正当关系。有的法官正需要这种大献殷勤的律师,他认为案件他说了算,对律师不屑一顾,自认为高人一等。这些不正常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律师对司法腐败现象逆来顺受,甚至推波助澜。从律师这一角度讲,是在于业务素质低、功底薄、捉襟见肘,因此,想走斜路赢几个案件。这些人在某种情况下,亦可能赢几个案件,但一是经不住上诉或再审,二是亦不可能春风得意,一路凯歌。 这种投法官所好,人格扭曲现象害人不浅,但随着法律制度的日臻完善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强,这些人的日子亦出现日暮途穷的迹象。对于律师,这并不是长久之计、良方妙药。一是这些人把一寸光阴一寸金的保贵时间浪费在了走歪门斜路上,而荒废了主业,没认真潜主攻研法律业务,末学肤受,业务素质得不到提高,在法庭上经常出现尴尬局面。长期下去,有被淘汰出局之可能。二是弄巧呈乖则会弄巧反拙。打官司要靠证据和法律,否则,即使一审胜诉,在二审或者再审中,亦会败诉的。如果把精力浪费在人际游戏中,靠请吃送礼,即是当时胜诉,还有二审或者再审,到那时其不后悔莫及。三是有精湛业务的律师才能是长胜将军,只有高素质的律师,才能抓住代理诀窍,把事理、法律和谋略三位一体地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当事人拾遗补阙,杨长避短,出奇取胜。搞不正当的人际关系,会得到一部分意志不坚的法官表面上喜爱,其实,大部分正直的法官对此表示蔑视。据我体验,正直的法官会主动与业务精湛的律师交朋友,而那些非正直的法官对业务精湛的律师持畏惧态度,畏惧的是因没采纳正确代理意见,一旦上诉或再审,要承担他应承担的责任。四是不利于律师良好形象的塑造。如果律师陷入不良的交际中,势必降低人格,律师应当具有硬骨头精神,多点正义、多点硬气。因此,合格的律师不可能宠法官,亦不可能诱导当事人宠法官。律师和法官是寻求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序良俗、推进依法治国的两支生力军。这一对战友需要真情和互敬,需要互助和互学,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时代,顺应潮流。 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和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其任务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并实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因此,律师的职责是神圣的。在当今社会,聘请律师已成这一种时髦,诸如相邻关系、合同纠纷、行政侵权、刑事诉讼等等,都要聘请律师。当事人聘请律师,总想找一个能办事的好律师,那么,什么样的律师才是合格律师呢?笔者根据20来年的亲身体会,认为合格律师的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具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 一个合格的律师,不能只看他的收案数量、创收金额,更重要的要看他的职业责任,是否对当事人负责。有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随便模棱两可地让当事人提供证据,而后则束之高阁,不再过问,待开庭时,空谈高论一振,即算完成代理任务。这样的律师不但起不到代理的作用,而且为当事人的胜诉,又设置了障碍。如某律师为创收,即按特别授权接受了当事人委托。法庭通知了开庭时间,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开庭传票亦让某律师代签收了。在开庭前,某律师竟不告而别,到南方办理一个油水大的案件去了。本来能赢的官司,法庭则按缺席判决,因律师的责任输掉了这场官司。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无论是案件大小,收费多少,只要接受了委托,就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地为当事人服务。职业责任首先表现在要全方位收集证据,法律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证据支持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属于举证不能,即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有理输掉官司的枚不胜举。律师对于自己代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应当找出不利于当事人一方的薄弱之处,对症下药,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渠道之一就是阅卷。细致阅卷,善于思考,善于发现问题和矛盾。取得证据的渠道之二,就是深入调查,最大限度地调查各种有利证据,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对当事人一方有利的证据体系,使对方攻不破,摧不毁,让审判人员口服心服地采信律师的证据材料,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其次,在庭审后,要将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书面整理出来,力求把法律文书的逻辑性、陈述理由的适度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修辞的艺术性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阅卷不难发现,有一部分律师根本不整理书面代理意见,有的虽然整理了书面代理意见,但是,其代理意见只是为了应付,不但观点不鲜明,而且文字处理的亦杂乱无章,起不到代理意见的作用。一份好的书面代理意见,就像一把无形的利剑,为打赢官司起到积极作用。庭审笔录不可能把律师的观点完整无缺地记录下来,要想使其观点全面明了,让合议庭采纳律师的代理观点,庭后整理书面代理意见非常必要。 言而有信,亦是律师职业责任的组成部分。言必信,行必果是律师起码应当遵循的水准。这样看起来是一个作风问题,而对于一个有律师“名份”的人来讲,实则是一个律师职责问题。律师业务的实践证明:拖拖拉拉、敷衍了事、夸夸其谈,言而无信,是律师职业的大忌,是与言必行、行必果的良好作风背道而驰的。只要是言行不一出了名,律师的威信肯定会一落千丈,即使其代理意见正确,亦很难被合议庭采纳,你的法律知识无论有多么丰富,亦很难被当事人认可。因此,言行一致是律师职业责任的保证。 二、要保证自己意见的正确,切忌胡搅滥辩。 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必须尊重事实。在庭审中,对于对方出示的证据不能一概否定,更不能在庭审外诱导当事人、证人出据违背事实的证据。被证据客观证明了的事实总归事实,不会因为律师的能言善辩就可以改变事实,推翻事实,更不能因为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悦于当事人,就可以忽视事实和法律,采用怎样有利于当事人就怎样说的机会主义做法。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是律师的天职,不尊重事实,对事实一概否定的律师,不但在法官眼中是最讨厌的律师,而且还能激起对方当事人坚持把官司打下去,不拿到胜诉判决不收兵的激情。胡揽滥辩,对事实一概否定,往往事与愿违,既不能达到胜诉的目的,又给法官和当事人留下急不协调的印像,从而失去调解的机会,加重当事人的损失。如笔者代理的一起车辆被盗赔偿案件,某公司因事带轿车到乙地办事后,住在某宾馆,用徐某的身份证作了住宿登记,服务员开据了200元的住宿押金票,该押金票注明了有一部车。当天夜里,该车被盗,某宾馆随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现场,现场发现是罪犯撬销开门将车开出大门的,并调查了值班服务员、门卫、和司机、徐某等人。在处理好报警事务后,某公司出差人员把押金条复印后,交给服务人员进行结账,换发了住宿票据。该车是某公司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借用甲公司的,甲公司先前已多次向其公司催要没有归还。甲公司发现该车被盗,归还无望,即在法院起诉某公司。某公司多次找招待所索赔无望,即申请追加某宾馆为被告。庭审中,某宾馆的代理律师坚持认为丢车没有证据,其公司提供的住宿押金票据是复印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亦不能作为认定丢车的依据。某宾馆的代理律师激脑了某公司和甲公司,审判人员亦有一定的看法。在庭审后的调解中,某公司和甲公司坚持不调解,本来已有的调解意见,某公司和甲公司愿意放弃债权的一半,结果按价格事务所的评估结果予以判决,并让某宾馆承担对方律师代理费1万元。某宾馆多损失50%还要多。如果代理律师正确引导某宾馆,能够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把精力集中在调解上,其结果肯定要大好于该判决。 三、应是运筹帷幄的策划家和灵活机动的战术家。 合格律师对于受理的每一个诉讼案件,既要看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更要看到对自己无利的一面,做到心中有数。因此,在确定案件性质后,要研究策划如何取胜,如何选择突破口。律师如同打一场胜仗的指挥官一样,高瞻远瞩,洞察一切,在战略上要蔑视敌人,在战术上要重视敌人。作为律师在接受代理后,要及时进入战前的“指挥所”,严格拟定代理观点。每动一兵一卒,应由律师指挥,诸如如何取证、取证范围、接触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等等。而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在接受代理后,没有主见,没有观点,走着说法,任其发展,这些律师往往围绕着当事人的观点走,当事人说咋办就咋办,由当事人牵制律师,这种律师是及不合格的律师。如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两地法院均作了受理,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该案后的审理中,债务方的律师只提管辖权异议的观点,对对方律师实体方面的请求避而不辩,结果一审判决维持了债权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债务方律师因不辩驳债权方律师的请求而加重了万余元的债务,在一审诉讼中丧失了胜诉的机会,该律师在诉讼中显然缺少策划,在一审中劳而无功。 假如把律师在诉讼中的整体策划比作战略上看问题,诉讼中的一些环节、细节就是战术问题,律师应当是处理这些问题的军事指挥官,巧妙地处理这些问题。因为案件的每一个环节、细节,虽然不是全局性问题,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决不可掉以轻心。案件的调查取证、案卷里的每行文字,庭审中的质证举证,都是对律师战术才能的检验。笔者曾在一起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纠纷案件中,担任第三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该案的第三人是某公司下属承包门店。某公司与原告拟订一批白酒合同,某公司在合同上先签了章,由原告带回签章时,原告凭某公司拟定的接货一览表将货送到各门店,第三人收货后,给运货车辆打了收条,运货车辆领运费时将收条交给原告。原告在没将合同交给某公司前,经双方协商,原告与各承包门店直接签订合同,当时第三人应缴公司的货款已用原欠款抵扣,故没给第三人直接签订合同。不料,某公司破产,原告看收款无望,即凭第三人打的收条起诉到法院,主张债权。笔者在阅卷时发现了原告出示的与某公司签订的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笔者紧紧抓住这个有利于第三人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原则性规定,表明原告不应当向第三人主张债权的代理观点,结果,该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律师如果不出示这一合同,第三人满身是嘴亦是难以胜诉的。律师要想当常胜将军,平时就要训练有素。当庭审中出现不利于委托人的情况时,要冷净应付,设法休庭或者不要当庭宣判,应当把精力集中在庭后的补救措施上。孙子兵法中的“兵无常势,水无常形”的警句告诫律师,要敢于打破一切固有的思维定式,在诉讼允许的空间内,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应当是息纷解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铺路人。 力争代理案件的胜诉,并从中收取代理费是非常重要,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保障社会稳定,亦是律师不可缺少的主要任务。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 作为律师,维护其赖以生存、发展的法律得以正确实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是其不可推卸的天职。 实践证明,通过和解解决纠纷或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其社会效果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本位利益,都大大优于诉讼解决纠纷。凡是没有成诉的案件,在当事人找律师咨询时,一是,凡是当事人能自行和解或调解解决纠纷的,就不要支持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二是所主张的事由在难以依法支持时,就应当如实告诉当事人,不要支持当事人涉诉,已经诉到法院的,应建议相对方调解结案。律师正面作当事人的息诉工作要优于法官,只要律师能正面做当事人的工作,就能够减少好多不应诉讼的案件,这样做不但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亦减少了社会矛盾,确保了社会的和谐。从表面上律师的案件是少了,收入沒有了,但确保了律师执业的纯杰性,在社会上造成良好的影响,与当事人建立起了特别可信赖的关系,律师的社会地位亦相应提高。 不通过诉讼无法解决纠纷的案件,必须正确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主张权益,律师不能支持当事人以非法手段促使案件解决和搞违背事实、法律的不正当的活动;不能诱导当事人对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的办案秩序;不能诱导当事人违法上访、越级上访。只要能牢记律师的根本任务,坚持这些办案理念,势必减少缠诉、滥诉和无理上访案件,给法院办案人员减少不应有的压力。笔者在案件的代理中,就是严格的坚持了这一理念,从没有发生过一起当事人缠诉、上访或越级上访案件,更沒有当事人与法官发生冲突的现象。 该文本已在官方报刊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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