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受益人 见义勇为者父母获补偿
因对见义勇为受益人的回避态度不满,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补偿5万元。近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当地首例见义勇为者父母状告受益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晓丹的父母补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11岁的小语生前系泸州市龙马潭区城北学校五年级学生。2009年7月6日下午,小语和晓丹、小芳及另外两个同学相约到泸州城区滨江路附近的长江边踩水玩耍。晓丹和小芳在玩耍时不慎跌入江中,小语把9岁的晓丹拉上岸,随后在救小芳时被湍急的江水冲走失踪,小芳被附近趸船上的工作人员救起。三天后,小语的遗体在下游不远处被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为溺水死亡。
2010年3月,小语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授予2009年度泸州市江阳区“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之后,小语的父母将两名获救女孩及其父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5万元。
江阳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多次调解,获救女孩小芳的父母自愿支付补偿,小语的父母撤回了对小芳及其父母的起诉。但未能与获救女孩晓丹的父母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质,是一种应大力提倡和鼓励的行为,国家也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保护见义勇为者,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即本案受益人作出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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