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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案看国家赔偿法 | |||||
作者:石新鹏 …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480 更新时间:2010/7/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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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赵作海案看国家赔偿法
■新闻背景一 2010年4月30日,案件“被害人”赵振晌回家,法院发现赵作海一案属错判,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依法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2010年5月13日上午,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海萍亲手交付的国家赔偿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5万元。 ■新闻背景二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施行。这标志着2005年底决定着手修改,2008年以来先后四次审议,新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终于“出炉”。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完善了归责原则、降低了申请门槛、扩大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执法机关的约束、精神赔偿的初步涉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引入、赔偿范围的增加、确认程序的取消,都是国家赔偿法不断完善、进步的标志。 ■说法 哪些人 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石新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对于该案来讲,赵作海的国家赔偿符合该条款的第三项。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拘留,被检察机关逮捕和起诉,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河南省高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其被无辜关押11年,后被改判无罪,他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据此,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固有、基本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其加以非法剥夺和侵害。但国家在行使司法权力时,难免会使少数无辜公民的权利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承担责任给予赔偿,从宪法角度上讲,这种赔偿实际上是一种恢复和弥补。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了拘留、逮捕、刑罚等措施,就是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国家就应当给予赔偿。 赵作海案 是依照什么程序纠正的? 王沛东(荥阳市检察院检察官):2010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法院决定对赵作海案启动再审程序。这是审判监督程序运用的典型表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采用抗诉的方式,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采用重新审理决定、提审决定和再审指令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它是一种司法补救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的条件有十三项,其中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在赵作海案件中,省高法提起的再审,主要是针对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对赵作海作出的错误的死缓判决,赵作海被无辜关押11年。通过此程序,纠正了对赵作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死缓判决的错误判决,澄清了赵作海未实施杀人行为的清白,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这一切结果的产生都是因为审判监督程序发挥了作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运用体现了我国司法监督体制正在逐步前进。 国家赔偿金的数额 是如何计算的? 王之亦(荥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 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据了解,对赵作海进行国家赔偿时,2009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没有发布,赔偿义务机关以2008年度每天111.99元为基准,参照2008年比2007年递增的比例,估算出2009年的职工日平均工资。赵作海被羁押4019天,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但同时充分考虑赵作海被羁押期间,家庭遭遇变故,目前生活困难,结合最近《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规定(尚未施行),为体现人文关怀,决定给予赵作海生活困难补助款15万元。 赵作海 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张智广(荥阳市检察院检察官):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赔偿。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此国家赔偿精神损害只限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一点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缺陷。在民事赔偿中,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久前通过的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也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囿于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他们的要求很少得到满足。很多人就因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而遭到拒绝。 但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基于这些考虑,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因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因此赵作海案件赔偿义务机关考虑到这一因素,决定给予其困难补助金15万元。为了把“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到实处,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修改《国家赔偿法》追加精神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正是我们所期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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