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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租赁”虽双方合意,也不受法律保护 | |
作者:李轩甫 黄…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033 更新时间:2012/3/24 13:06:51 文章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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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租赁”虽双方合意,也不受法律保护 临近春节,“恋爱租赁”逐渐火了起来。 无独有偶,既然有招租方,也就有出租方。在多数大龄剩男剩女忙着思考过年回家对于个人问题如何应付父母时,少数剩男剩女却从中找到挣钱的路子——将自己出租。 对此,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钟洪敏律师表示,在法律上,这种“恋爱租赁”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而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但是,这种劳务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恋爱租赁”从形式上看确实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为其直接目的是让不知情的其他人产生两人已确定恋爱关系的误解,达到“善意的欺骗”,这就同时违背了男女恋爱自由、诚实信用的善良社会观念,这样的“恋爱租赁”可以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万一真有违约的情况发生,该如何处理呢?钟律师认为,在财物的处理上,因为“恋爱租赁”本身不合法,是无效合同,所以不能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条款追究“违约责任”。但基于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双方都有权因合同无效而要求对方返还收受的财物,同时就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作必要赔偿。 钟律师表示,因为“恋爱租赁”往往需要将“租”来的女(男)友带回外地过年,有可能诱发无法预料的严重不良后果,如诈骗、敲诈勒索、拐卖人口、强奸犯罪等。 对于“恋爱租赁”,目前国家尚无具体规范,因此广大单身一族要慎重,不建议轻易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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