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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寻味的六年官司
作者:高罡斗  文章来源:高罡斗  点击数3846  更新时间:2007/9/29 9:52:2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耐人寻味的六年官司
2007-06-09 00:00:00 商丘报业网

    商丘报业网讯: 在农村一些宅基地纠纷案件中,有不少是诉争70年代前的产权,结果精力耗尽,也没有任何收获,下面这一案例就是如此。

  许某今年73岁。许某婶子许氏在某乡政府所在地有临街宅院一处,土地面积905.16㎡,临街房屋14间。“解放”后的“土改”时,县政府将其中的两间门面房及所属土地确定许氏所有,并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1955年,乡政府与供销社通过签订草契,以80元的价款将其他12间转让给供销社。1958年年底,因许氏系“五保户”,轮流在四个女儿家居住生活,乡政府便让供销社将许氏的两间房同其他12间一并拆除重建,拆下的两间房料由许氏所在的“生产队”拉走。在1960年时,供销社为落实党的政策,补偿给许氏50元。1997年供销社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5月,在供销社修缮该门面房时,许某以其中2间是其婶子的,其是合法继承人为由,不让施工,形成纠纷,供销社以侵权为由诉到法院。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于2001年9月16日判决支持了供销社的诉请。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仍支持了供销社的诉请。

  2004年8月,许某以该土地证的颁发侵犯了其权益为由,将县政府列为被告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以县政府没有依《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属程序错误为由,于2005年11月4日判决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撤销。供销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许某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许某起诉。许某败诉后,通过上访,省高院指令原终审法院重新审理。经过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又于2006年10月8日裁定驳回许某起诉。

  许某为何打不赢官司呢?这得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说起。自新中国成立,我国土地制度经过四个时期的变化。第一个时期是“解放”后的土改,到1962年“60条”公布之前。在这一时期内,凡是没有将土地分配给农民的,以及全民或集体单位使用农民的土地,迄今没退给农民的,属于国有。第二个时期是从1962年“60条”的“四固定”,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在“四固定”时,凡是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集体土地不能出租或买卖。第三个时期是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前,这一时期俗称“农房规划”。在这一时期内,全民和城镇集体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凡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该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有土地。第四个时期是从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开始至今,这一时期内,凡是不经国家审批征用,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农民集体的土地。

  作为本案,对于该争议2间房屋占用土地,在“解放”时都没有确权给许氏,对许氏何权之有。对于“解放”时确权给许氏两间房屋的土地,1958年被供销社占用后,在1960年已作过50元的补偿,在1962年“四固定”时,根本不属于“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也就不存在许氏的权益。另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许某作为许氏的侄子,也不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作为本案标的额并不大,但打了6年的官司却是耐人寻味。靠种地挣钱不容易,这几年诉讼下来也把许某搞的一贫如洗,所投入的精力也是常人难以想像的,这也与和谐社会的内容及不相称。究其原因,还是由于不懂法造成的。在今后的法制生活中,如何避免类似诉累、缠诉情况出现,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 商丘报业网—商丘日报  作者: 高罡斗 李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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