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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应当撤销         ★★★ 【字体:
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应当撤销
作者:韩景玮  高擎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259    更新时间:2010/2/20    

 

 

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应当撤销

 

 

  出租车司机将一对恋人撞死后,车主为避免法院执行,在事发第3天,就将两处价值20万余元的房屋以各4万元的低价卖给亲戚。受害方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车主的恶意售房行为。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方的诉讼请求。
  20051221日,司机张某驾出租车,行至郑州市西里路时,撞上一辆电动自行车,致使一对年轻恋人小董(男)、小刘(女)及出租车乘客宋某受伤,小董、小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警方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该出租车车主为石某,石将出租车承包给张某经营。2006年4月,郑州金水区法院作出判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董某、刘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经法院裁判:石某与张某连带赔偿董某、刘某共计36万元。现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石某与第三人小军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以4万元价格转让给小军。当天,石某的妻子小利与小花签订房产买卖契约,将其所有的一处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花。小利与小军系姐弟关系,与小花系姐妹关系。经评估公司评估:两处房产市场价值20万余元。
  法院认为,此案起因系2005年12月21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某已被刑事处罚,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石某被判令对董某、刘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石某与其妻小利在事故发生后的第3天,就以低于市值的价格,将二人名下的两套房屋转让,对董某、刘某的债权造成损害,故法院撤销石某夫妻转让房屋的行为。 

(贱卖房产逃避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撤销肇事车车主转让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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