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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作者:佚名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532 更新时间:2010/2/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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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2005)浙法民一他字第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楼棕荣、吴林宵、楼超建、张伏莲、邱朝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本资料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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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论坛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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