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前沿审判 | 美丽柘城 | 文书范本 | 律师视角 | 下载中心 | 办案回放 | 图片库 | 法律咨询 | 专项论坛 | 法律援助 | | ||
![]() |
||
|
||
|
|||||
同命同价,赔偿26万 | |||||
作者:王红伟 香香 炜青 巧玲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168 更新时间:2010/2/17 ![]() |
|||||
同命同价,赔偿26万 户籍在农村、生活在郑州的何伟车祸中不幸丧生按城市标准,他母亲提出28万元赔偿;按农村标准,车主给出11万赔偿,两者相差17万。法院判了:同命同价,赔偿26万。 一场车祸,让户籍在农村、生活在郑州的何伟不幸丧生。责任无争议,全在对方,但对赔偿标准,双方却发生严重分歧。 何伟的母亲提出按城市标准赔偿各种损失28万余元。肇事车主陈一周则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约11万元。两者相差17万元。 究竟该按哪种标准赔付?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命同价”,按城市标准赔付26万余元。 ■ 事件。驾驶员侯兆发,今年22岁,受雇于二七区一家公司,老板是陈一周。 去年9月18日23时20分,侯兆发驾车为公司送人,沿郑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该公路郑供贾柴线20号线北25.3米处时,撞到骑自行车沿该公路同方向行驶的何伟后,又与停在公路边的大货车迎头相撞。28岁的何伟应声倒地,头部受伤昏迷不醒。事故发生后,有人拨打了110,何伟被紧急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但最终医治无效,于次日死亡。侯兆发表示,事故发生前,他正从前车右侧超越时,碰到了一个黑色的物体,现场没有路灯,视线不清楚,也不知道是什么,后来他就失去了知觉。 民警调查后发现,当日21时,侯兆发与鲍某吃饭时,喝了一瓶半啤酒。 经检测,侯兆发血液酒精浓度严重超标。郑州交警三大队认定,侯兆发系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和驾驶证被警方扣留。 两日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侯兆发被批准逮捕。不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侯兆发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 纠纷。两种标准赔付金额相差17万。何伟死亡后,其远在安徽老家73岁的老母和37岁的哥哥找到陈一周,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陈一周说,何伟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他已经花费2万元。 经交警三大队调解无效,何伟的母亲张桂芝、哥哥将侯兆发、陈一周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8万余元。陈一周不认可,提出何伟系农村户籍,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约11万元。张桂芝不应按城市户籍来计算赔偿数额。张桂芝则坚持认为,何伟生前在郑州市工作、生活多年,应按城市标准赔偿28万余元。如果按20年算,两种标准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金额差别将达到17万余元。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伟已在郑州居住多年,应按城市标准赔付26万余元。 ■ 依据。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 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据主办法官介绍,2006年6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那么,怎么认定农民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居住多长时间才能“同命同价”? 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究竟按哪种标准赔付,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 |
|||||
专项论坛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没有相关专项论坛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