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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由车主买单 | |||||
作者:佚名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300 更新时间:2010/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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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他人发生事故由车主买单
[案情] 2007年8月27日19时许,周某驾驶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在城区行驶,撞到由路西向路东步行横过公路的田某,致田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夜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违反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田某伤后用去医疗费3472.05元。 发生事故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系被告刘某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周某系为办理个人事务而借用刘某的苏HNU002号二轮摩托车。 后受害人田某起诉要求肇事驾驶员周某与车主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周某违章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田某损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周某所驾车辆系被告刘某所有,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田某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田某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原告田某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故应由被告刘某负责全部赔偿,被告周某不负赔偿责任。涟水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7132.05元。二、被告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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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论坛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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