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列表

  没有公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高罡斗律师网 >> 专项论坛 >> 执行法·论坛 >> 强制执行法 >> 专项论坛正文
  [图文]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
作者:佚名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091    更新时间:2007/11/13    

 

最高人民法院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

2000128   [2000]法知字第3号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
  贵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收悉。经研究,对有关问题的意见如下:
  一、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贵局有义务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裁定。
  二、贵局来函中提出的具体意见第二条中拟要求人民法院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似有不妥。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贵局即承担了协助执行的义务,在财产保全期间应当确保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发生变更。在此前提下,贵局可以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程序,并根据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自行决定中止有关专利程序。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出质的专利权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至于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状态,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
  四、贵局协助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到期可以续延。如到期末续延,该财产保全即自动解除。
  

  以上意见供参考。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专项论坛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专项论坛:

  • 下一个专项论坛: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专项论坛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高罡斗律师网 版权所有 www.ggdlvshi.cn 所属律所: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柘城县南环路检察院对面三楼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热线:0370-7263306 13598335599
    本站在百度、谷歌、雅虎搜索关键词:高罡斗律师网 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