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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登记机关未就抵押事项询问抵押人并经其确认时,抵押登记是否可被撤销? | |||||
作者:摘自《法律经纬》 专项论坛来源:网络 点击数:627 更新时间:2018/1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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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登记机关应就有关抵押事项询问抵押人并经其签字确认,但登记机关并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询问抵押人并经签字确认的证据,违反了上述程序。故登记机关对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索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行诉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2017)最高法行申7237号】 争议焦点 登记机关未就抵押事项询问抵押人并经其确认时,抵押登记是否可被撤销?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的抵押登记必须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工行凯里分行申请再审称“《借条》”能够证明曾碧光系与工行凯里分行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经审查,“《借条》”系曾碧光向登记机关借用登记机关收存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证,并不能证明其系与工行凯里分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工行凯里分行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凯里市政府作为本案登记机关应就有关事项询问抵押人曾碧光并经其签字确认,但凯里市政府并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询问曾碧光并经曾碧光签字确认的证据,违反了上述程序。故凯里市政府对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撤销凯里市政府颁发的凯房他证州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对凯房权证州开商字第××、20××49号的抵押登记行为,并无不当。另,工行凯里分行的其他申请再审请求及理由,经审查,尚不足以否定原生效判决,本院亦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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