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的两位居民根据和镇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拆除了房子后,镇政府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拆迁补偿款。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人民政府给付陈宏、陈叶拆迁补偿款41.55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2013年4月9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2年6月起,陈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张芝山镇张芝山社区居委会19组集体土地3119平方米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31190元。陈叶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交纳了罚款。
2015年3月10日,张芝山镇政府在陈宏、陈叶建设的楼房上张贴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主要内容为:陈宏、陈叶于2012年5月在张芝山镇张芝山居委会19组违反规划管理,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擅自建设一幢楼房,占地面积245平方米,水泥场地208平方米,以上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陈宏、陈叶于2015年3月11日18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同年3月19日,张芝山镇政府与陈宏、陈叶经协商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因2014年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拆除陈宏、陈叶楼房一幢500平方米,平房800平方米,水泥场地208平方米,现就残值回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陈宏、陈叶于2015年3月21日8时30分将上述房屋、场地等交张芝山镇政府拆除,拆除后的建筑材料等归张芝山镇政府所有,张芝山镇政府给予陈宏、陈叶残值回购款39.8万元。张芝山镇政府补贴陈宏、陈叶职工搬迁费等1.75万元。残值回购款、职工搬迁费合计41.55万元。同时该协议还约定陈宏、陈叶不得将本协议及复印件、影印件交任何他人,如违反,陈宏、陈叶应当无条件退还41.55万元。
该协议有陈宏、陈叶签名,张芝山镇政府盖有印章,时任张芝山镇镇长瞿某、镇党委副书记张某签名,并注明“经集体研究,同意按协议依法处置”。
同年3月22日,张芝山镇政府组织人员将陈宏、陈叶所建的建筑面积为466.4平方米的楼房和建筑面积为871.82平方米的平房拆除。但张芝山镇政府以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案涉协议系无效协议等理由拒绝给付41.55万元拆迁补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