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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批复         ★★★ 【字体: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115    更新时间:2007/11/1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24)

辽宁省民政厅:

你厅(87)辽民民字2号《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请示》收悉。在卫生部、民政部(86)卫妇字第14号《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中,对婚前健康检查的目的已作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患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当事人进行婚前体检,是结婚登记的一项法定程序。这与婚姻保健不同,后者不是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应由群众自觉自愿地进行

附: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请示 [87]辽民民字2
民政部:
  卫生部、民政部(86)卫妇字第14号《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贯彻执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同时,要进行婚姻保健检查。我们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婚姻登记办法》和两部去年第14号通知精神,两者不应混淆、等同对待。否则将会导致群众不满,重现一九八五年以前婚前健康检查中的种种矛盾。究竟如何对待,希望民政部与卫生部研究明确。我们意见:(一)婚前健康检查,只能限定在是否患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项目上,不能增加检查内容。(二)婚姻保健工作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要在婚前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并不得作为结婚登记的必备手续。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批示。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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