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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双份赔偿尚需视情况而定 | |||||
保险双份赔偿尚需视情况而定 | |||||
作者:孙燕 周彦丽 程军涛 专项论坛来源:网络 点击数:692 更新时间:2014/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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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人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大多数人都会为自己、家人以及财产购买保险。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人买了保险,车祸后获得了双份赔偿,赔了好几十万元,因祸得福了;也有人买了保险,却没有得到双份赔偿,这是怎么一 回事儿? 案例一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双份赔偿 2010年初,赵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应承担医药费60%的保险责任,一次伤害赔偿的医药费上限为4万元。至2013年,赵某每年都按时缴纳保费。2013年10月,赵某不慎被一辆小轿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为此支付医药费8万余元。经法院判决,小轿车司机赔偿赵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后赵某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于是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赵某在交通事故中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保险公司无须赔付,否则赵某将重复受益。另外,意外伤害医疗险承保的是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属于损失保险,不允许当事人额外受益。西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赵某保险赔款4万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未上诉。 说法 本案中,赵某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之间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赵某与肇事者之间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赵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人身保险合同关系。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独立存在,不能互相替代,亦不能互相抵消。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 请求赔偿。”该法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可同时向第三人和保险人主张权利,获得双份收益。 案例二 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不能获双份赔偿 2013年3月,蒋某购买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新车,为了降低爱车将来不可预料的风险,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3月2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1日24时止。同年5月,因蒋某的车辆经常用于公务,公司又在乙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期限为2013年5月20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19日24时止。甲、乙两保险公司都分别向蒋某出具了保险单。2013年10月,蒋某驾车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害。蒋某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经评估鉴定,车辆损失12万元。蒋某便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各赔偿10万元的要求。但两家保险公司都以蒋某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各赔偿10万 元。西峡县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平等承担责任,分别赔偿孙某车辆损失6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说法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我国《保险法》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的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的财产在遭受损害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该利益是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应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任何人不得谋求与补偿不相容的利益。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意外灾害、事故,致死亡、伤残,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保险金。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而且人身保险的某些险种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实际意义上的补偿,因此也就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被保险人只要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发生事故后就应得到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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