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的新发展与其阶段性
律师法此次修订,不仅消除了立法本身存在的一些技术性瑕疵,在若干方面也具有重要的突破。其中最重要的、最具有实践意义的突破有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使得律师事务所大的能够做大,小的能够做小。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使得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成为大型律师事务所得以运作的平台。另一方面,增设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形式,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的降低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价格竞争,为解决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提供了切实有效的途径。
二、进一步强化了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维护,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一方面,这次修订明确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定为律师的使命,并改善了律师与委托人的会见环境,扩大了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这次修订确立了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豁免,强化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并将律师的阅卷权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解决“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三、为律师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促进法律职业流动进行了技术性铺垫。一方面,立法改变了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规定,允许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以外的业务,从而有利于调动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立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这既免除了重复考试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也为法官法、检察官法解决类似问题开辟了道路,为取得律师考试资格证书的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提供了技术性上的铺垫。
毫无疑问,上述修订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将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修订的律师法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这种阶段性一方面表现在正在进行的一些改革和试点,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还没有体现在立法中,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在将来上升为立法;另一方面,体现在立法中的改革和完善,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例如,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还需要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尽快配套出台相应管理办理;在加强了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应当确立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与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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