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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问题及解决 | |||||
作者:穆晓军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439 更新时间:2008/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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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问题及解决
刚刚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中最大的创新亮点,就是将劳动仲裁从前置程序变成了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构建更和谐的劳资关系。而劳动争议有条件的一裁终局的制度创新,能否达到和谐功效,需要社会实践的真实考量。 任何社会事物都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多种要素刚好匹配的结果。笔者认为新法的制度创新有效发挥其作用至少有以下问题必须面对和解决。
其一,仲裁机构的信用建设任重道远。
所谓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是终局裁决。
对于这两类案件,用人单位没有起诉的权利,只能去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反,对此两类裁决,劳动者却还有起诉的权利,即终局裁决是否确实终局,是以劳动者的选择为准的。
制度砝码的倾斜洋溢着对劳动者无限的关怀,但问题是,仲裁机构的裁决,可以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考量吗?
一裁终局,是极大的权力,是对社会利益的结论性的划分,其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是否具备足够的公信力,是此制度得以通行甚至存在的绝对前提。此次新法,意在淡化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色彩,要求仲裁委不随行政机构层层设立,且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但世事都是条件决定存在的,以5个月的积极努力,是否能立即建设成具备公信的劳动仲裁机构,填写好德才兼备的仲裁员名册,尚未可知。可以揣测的是,以既往之机构和人员过渡,再寄期望于今后的持续改善,这种操作方式的几率最高。
然则,此劳动仲裁委究竟是行政机构还是社会组织,其组织信用建设是以行政方式推进,还是以社会认可为准,颇难定义。仲裁法序列的商事仲裁机构,那是竞争市场的公共产品,当事人的选择权是其中最大的奥妙,仲裁机构的信用缺失,无论是专业水准也好,是操守问题也好,都要自己为经营失败买单。而劳动仲裁是地域管辖的,当事人没得选择,是国家指定配给的服务,其服务质量如何,无人敢打包票。
有条件的一裁终局,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当然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而不是帮助劳动行政部门脱离司法审查、获得更大的独立权力的,所以,劳动仲裁机构的信用建设,任重道远。预计未来的五到十年,必须常抓不懈,慢慢进步。
其二,劳动争议的诉争过程更加复杂,其中变量增加。
对于两类案件,一裁终局,用人单位没有起诉的权利,这种制度安排,从某种角度讲,减少了维权成本,劳动者直接拿到了生效的裁决,但从另外一种角度讲,可能反而使得劳动争议的诉争过程更加复杂。
首先,此两类案件在现实中如何界定。案件都是一连串事实,其中因果交织,通常不能断然分离,比如,某案系劳动者追索经济补偿金的案由,可以归纳到上述两类案件当中,但经济补偿金并非从天而降,其关联前提往往是用人单位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明举,后述两争议应当不属于经济补偿的审理范围,而是之前的行为定性问题。 仲裁员如以审查经济补偿这个后果为由,引申到有权对违法解除和严重违纪这些前因进行裁度,其间当然有僭越的嫌疑,而如果允许不顾前因的行为性质,悍然就报酬、补偿金等经济利益断然裁决的话,那等于是全部劳动争议案件都适用了一裁终局制度,因为一切社会争议归根结底都是折成钱的,利益的色相纷繁复杂变化万千,但终究要归纳到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个概念当中来的。所以,此两类案件与其他争议之间的厘清,需要司法解释的及时关怀。
其次,劳动者拿到这份一裁终局的裁决书,其实他也不敢确定这裁决的最终效力,因为用人单位去申请撤裁的几率很大。假设劳动者于15日内起诉,通常案件是在区县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而用人单位可以在30日内申请撤裁,案件是中级法院管辖,应当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区县法院通常会等待中级法院撤裁案件审结之后,才会作出一审判决,否则一旦中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则当事人双方都恢复了诉权,区县法院可能出现工作安排上的尴尬。
趋利避害的决策是,劳动者就不应该起诉,而是去申请执行,因为起诉等于是“自己耽误自己”,即便中级法院驳回了撤裁申请,案件审理的全部期间时日与两审终审区别甚小。好在申请撤裁不影响执行,所以劳动者应当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起诉的权利虽然有,但是价格太昂贵,理性抉择就应该放弃成本较高的选项。但执行法官是否会等待撤裁结案,以便避免此裁决的执行需要执行回转,尚难估计。
程序变数之外,仲裁员和司法人员之间不同的法学功底和法律理解,对劳动争议的最后结果和总成本影响甚大,假设个别仲裁员故步自封,自以为大权在握,而没有积极学习和了解法院司法审判的依据和程序的话,可能反而给劳动者帮倒忙,使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从一裁两审变成了一裁一撤裁然后再两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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