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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出台基本法大幅提高赔偿标准 | |||||
统一出台基本法大幅提高赔偿标准 | |||||
作者:张媛 专项论坛来源:网络 点击数:808 更新时间:2013/8/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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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出台基本法大幅提高赔偿标准 韩亚空难发生后,国内过低的赔偿标准再次引发关注。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王瀚指出,最高40万元的赔偿标准是不合理的。他建议,修改民用航空法,废除《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制定基本法大幅提高公共交通运输乘客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王瀚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有了很大提高,再加上工资待遇收入水平的不断增长,考虑到物价指数、市场因素影响,4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上限实在远远不够。而且,《蒙特利尔公约》调整后,每名乘客第一梯度赔偿标准已达到约120万元人民币,与我国的40万元赔偿上限相去甚远。 王瀚表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国内航班和国际航班运输赔偿双重处理标准,航空运输类别不一致就实行不同的赔偿,这是非常不合适的,对国内外乘客都不公平。旅客在运输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要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应参考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公民收入及福利变化,大幅度提高这一标准。 据了解,2012年11月16日,国务院决定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事实上,除了铁路、航空运输,公路、海上运输都有限额赔偿的规定。其中,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运输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万元;在水路运输中,按照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赔偿限额为4万元。 此外,四种赔偿标准多年未修订,海上运输赔偿标准自1994年来没有任何修订,公路运输赔偿标准自2004年来没有变化,航空运输赔偿标准虽然修订过两次,但40万元的责任限额已有6年未变。 目前我国民事立法非常重视对私权的保护,鉴于不光是国内航空运输,我国公路、铁路运输的赔偿标准都较低的情况,王瀚建议制定一部基本法,将航空、铁路、公路等公共交通运输全部囊括进来,在全国统一司法标准,大幅度提高公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非正常死亡伤害索赔的赔偿额度,至少应当接近或等同国际赔偿标准。同时应当在责任构成上将公共运输责任严格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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