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列表

  没有公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高罡斗律师网 >> 专项论坛 >> 交通及保险法·论坛 >> 交通及保险法论坛 >> 专项论坛正文
  员工从原单位辞职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字体:
员工从原单位辞职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员工从原单位辞职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作者:魏少永 彭镇锋    专项论坛来源:网络    点击数:353    更新时间:2013/2/20    
 【案情】

  崔某原系某县一家纺织公司员工,2011年11月底,该公司为全体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2012年4月,崔某从该纺织公司辞职。同年7月12日,崔某同家人晚饭后散步时被刘某驾驶的汽车撞伤,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崔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则称,纺织公司为自己单位职工利益,曾给其投保简易人身保险是事实;但由于崔某已从该公司辞职,纺织公司对其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因已无可保利益而不应再承担赔付义务。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崔某从原单位辞职是否会对人身保险利益产生影响,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笔者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保险公司不得以崔某辞职、原单位已对其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拒绝赔付。

  首先,该纺织公司对原公司员工崔某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用人单位为了吸引工人、增加员工待遇而常常团体为员工购买保险。《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等予以保护。本案中,被保险人崔某原系该纺织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该纺织公司作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即崔某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涉案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

  保险利益,依法成立并有效。崔某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依法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其次,因人员正常流动导致人身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并不影响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人身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无须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因此,《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崔某从纺织公司辞职后,该公司不再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但是,该人身保险利益的变化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人身保险合同仅需要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所不问。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崔某辞职后纺织公司对其已不具有保险利益,自己已无可保利益而拒绝承担赔付义务。

  
专项论坛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 上一个专项论坛:

  • 下一个专项论坛: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专项论坛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高罡斗律师网 版权所有 www.ggdlvshi.cn 所属律所: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
    地址:柘城县南环路检察院对面三楼法律援助中心 咨询热线:0370-7263306 13598335599
    本站在百度、谷歌、雅虎搜索关键词:高罡斗律师网 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