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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 |||||
作者:佚名 专项论坛来源:互相网 点击数:991 更新时间:2007/1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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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5月8日 民政部发布民事发〔1997〕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 第四条 出国人员中的现役军人、公安人员、武装警察、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不得在我驻外使、领馆和居住国办理婚姻登记。 第五条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应符合国家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须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出国人员同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以及出国人员之间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乙、出国人员 (一)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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