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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出台客运车辆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 |||||
作者:佚名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291 更新时间:2012/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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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出台客运车辆道路交通 违法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举报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消除客运车辆交通安全隐患,坚决预防客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范举报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举报客运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包括: (一)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 (二)在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上下人; (三)违法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机动车,非法拼装、改装和报废机动车参与营运; (五)连续驾驶营运客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 (六)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交警部门要将举报范围、举报电话、奖励金额等内容制成宣传材料,在所有客运车辆上、客运场站、收费站、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流密集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四条 公民发现客运车辆有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可拨打“ 第五条 公民举报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奖励为奖金形式,一般给予100元至500元的奖励。对举报客运车辆违法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情形、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视情况给予重奖。奖金由查处地公安交警部门核准发放。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不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公安交通民警在接到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后,应立即查处;客运车辆已驶出本辖区的,应立即通知前方的公安交通民警进行拦截、查处,或向当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告。同时,认真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 110指挥中心或沿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公安交通民警报告,或公民举报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做好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指派有关交通管理部门拦截、查处;或根据客车运行线路和时间等信息,综合分析,通报相邻地市公安机关协同作战,严查违法。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建立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对接到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反应迟缓,或者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对借举报之名进行报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奖励经费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文字〔1997〕1号)的要求予以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资料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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