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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外聘教师,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 | |||||
作者:成延洲 王伟凯 赵彦峰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785 更新时间:2011/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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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外聘教师,是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 【案情】 谢某系南阳市某所公办学校的外聘教师,虽系编外人员,但在该校已经工作了六年多,双方也未签订书面协议。去年年初,该学校因为领导更换及其他原因,欲解除与谢某的聘用关系。去年2月,谢某以双方系劳动关系但学校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学校赔偿其双倍工资。与学校协商无果,谢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本案在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部门认为谢某与学校之间系人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驳回了谢某的请求。谢某不服,向南阳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二审中,市中级法院没有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则认为双方系人事关系。 【争议】 公办学校与外聘人员的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争议。校方常辩称自己系事业单位,与其人员的关系应为人事关系。外聘教师一方则常常辩称,自己并不在编,与编制内人员的待遇有明显区别,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关系。 【评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均无明确定义。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在形式上有不少相似之处,都是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其区别主要在于国家在这两种关系中的参与程度:1.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基于双方(书面或事实上)的劳动合同。而人事关系的基础,则更多的在于国家(通过编制、干部级别乃至退休保障等人事管理制度)对人事关系相对人身份的确认。2.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其内容主要在于双方协商一致。而人事关系却是基于国家规定而产生,或需要得到国家的确认。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工资数额;而在人事关系中,双方只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相对于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更加稳定,个人保障也更加充分,而非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国家机关的确认,即使某事业单位与员工达成一致,也不可能形成人事关系,而只能形成劳动关系。 对此,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有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综上,谢某与公办学校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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