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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可否获双重赔偿 | |||||
作者:吕海雷 程维强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971 更新时间:2011/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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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可否获双重赔偿 郑州王先生来电咨询: 2010年5月7日,在我骑自行车上班途中遭受了交通事故,致使我腿部骨折,但肇事方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在,我已申请了工伤。请问,若肇事方找到后我还能向他要求赔偿吗? 答:你可以向肇事方要求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工伤认定和要求肇事方承担民事赔偿是两种法律关系。并且,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受害人既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劳动者的身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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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论坛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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