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前沿审判 | 美丽柘城 | 文书范本 | 律师视角 | 下载中心 | 办案回放 | 图片库 | 法律咨询 | 专项论坛 | 法律援助 | | ||
![]() |
||
|
||
|
|||||
公司开除怀孕女工 被判恢复劳动关系 | |||||
作者:史建颖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099 更新时间:2010/8/8 ![]() |
|||||
公司开除怀孕女工 被判恢复劳动关系 员工张兰怀孕后遵照医嘱在家休息一周,单位以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将其开除。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恢复与张兰的劳动关系。 张兰于2006年5月进入上海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30日,张兰感觉身体不适到妇幼保健院检查。医生告知她怀孕了,同时诊断其有先兆流产可能,并开出病假单建议其卧床休息一周。张兰将怀孕及病况告知其主管李林升,并请一周病假。同年11月10日,张兰再次来到医院检查。医生认为其没有康复,建议其再次休息一周。 张兰上班后被告知她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已被单位开除。张兰向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恢复劳动关系。2009年8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对张兰提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开除张兰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兰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了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 |
|||||
专项论坛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没有相关专项论坛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