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虽已赔付 工伤赔偿也少不得
农民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公司以其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经过巩义市法院多方努力,日前,农民工马天顺终于拿到了赔偿款10万元。
马天顺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8年2月5日因公致残,不能继续从事工作。之后,马天顺向巩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今年1月18日,巩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马天顺12万余元。今年3月,马天顺申请巩义市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马天顺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金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向法院递交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认为马天顺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了赔偿款,应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应由企业承担。
为了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承办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进行了听证。在听证中,承办人了解到,公司为马天顺缴纳的工伤保险是在马天顺受伤后缴纳的,因此,该项款项应由公司承担,不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马天顺确实得到了交通事故赔偿款,根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互不排斥,不因受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通过承办人有理有据的耐心讲解,该公司同意和马天顺协商解决。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最后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支付马天顺10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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