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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道执行:债权生存权的博弈与平衡
作者:郑金雄 安海涛 许瑞敏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423    更新时间:2010/2/22    

 

生道执行:债权生存权的博弈与平衡

 

拖欠巨款 房屋被拍卖

 

生道执行 居者有其屋

 

200910月,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叶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合同案。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拍卖后归还了申请执行人的部分钱款,并经核定将一部分钱款划扣给被执行人作为基本生存资料。法院在这一案件中实现了执行中债权与生存权的平衡,彰显了生道执行的理念。近日,该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十佳案件。

200411月至20065月,家住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的李某分多次向同村村民叶某借款共计11万元。协议到期后,李某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叶某的钱款。叶某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06915向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同安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叶某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具体的借款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均按月利率1.5‰计算。

李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的内容,叶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安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11万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仅支付了6064元,余款拒不履行。

经调解,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于2007830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所欠款项分期支付,被执行人李某若未按期履行,则将其所有的四层楼房交付拍卖抵债。由于李某仍未履行和解协议,所以叶某请求同安区法院拍卖李某的上述房产。

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与丈夫池某在同安区莲花镇美埔村有一栋四层楼房,而在其原籍同安区莲花镇瑶市村并没有其他房产。此外,同安区法院未结的执行案件中涉及李某及其丈夫池某的尚有16件,标的210万元,这一金额在当地农村确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20087月,同安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地址在莲花镇美埔村的四层楼房一栋,同时,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将这四层楼房进行了委托评估,评估价为36.2万元。200810月,此房产以40.2万元的最高价公开拍卖成交。

然而,此时的李某、池某却提出了要求法院保留10万元作为重新建房款的申请。其所在的村委会也向法院出具了证明:李某、池某无其他房产,在其住房被拍卖后,村委会将根据其申请再划拨一块土地用于建房,而在该村盖一层住房的价格是10万元。同安区法院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执行拍卖款中扣划9万元作为被执行人李某基本住房保障金。余款按比例进行分配并发放给叶某等各申请执行人。叶某等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其余欠款及利息申请,据此,同安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及其他与被执行人李某有关的16件系列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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