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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 |||||
作者:佚名 专项论坛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166 更新时间:2010/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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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本资料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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