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157  更新时间:2010/2/18 18:41:09  文章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2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2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2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2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一日

 

本资料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