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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车辆肇事 连累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作者:卢小草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037 更新时间:2010/2/17 21:38:42 文章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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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车辆肇事 连累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垫江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肇事者系无证驾驶,且是借用他人车辆驾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与肇事者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裁判】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赔偿付傅某医疗费10000元;由胡某赔偿傅某医疗费8495.83元, 护理费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误工费420元,共计9545.83元,董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胡某忽视交通安全,造成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由于胡某所驾肇事车辆系董某所有,而董某将其车借与无驾驶资格的胡某驾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胡某系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第三者,因此,平安财险涪陵支公司依法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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