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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829  更新时间:2007/11/14 10:06: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

                     1985216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41226关于孟宪明诉李瑞玲离婚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杞县人民法院(84)杞法民调字第35号对此案的离婚调解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在198234达成以离婚为前提的结婚协议后,于198239办理了结婚登记,这是违反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的。此后,双方协议离婚取得一致意见,并于1984318到杞县人民法院高阳人民法庭签署了离婚协议。1984326,高阳人民法庭又已通知李瑞玲领取调解书。李瑞玲从1984327起至415止这段期间内,三次去高阳人民法庭领调解书,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领到。根据上述事实,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应认为调解书是有效的。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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