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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448 更新时间:2007/11/14 8:35: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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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 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 (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川民政民〔1986〕2号《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申请结婚能否进行登记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作的解释,我们认为,张媛同雷维宇属于第四代的旁系血亲。张媛、雷维宇两人如在其它问题上也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予以登记。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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