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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448  更新时间:2007/11/14 8:35: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民政部民政司

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能否结婚问题的复

(1986年1月18)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川民政民〔19862号《关于堂姐、堂弟的子女申请结婚能否进行登记的请示》收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对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所作的解释,我们认为,张媛同雷维宇属于第四代的旁系血亲。张媛、雷维宇两人如在其它问题上也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予以登记。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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