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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民航空勤人员和国家队运动员结婚年龄问题的函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307 更新时间:2007/11/14 8:33: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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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民航空勤人员和国家队运动员结婚年龄问题的函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 武汉、广州、重庆市民政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民政部办公厅以(86)民办字第38号函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中国人民-总-部查询是否对本系统人员结婚年龄作出过特殊规定。查询结果,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民航空勤人员和国家队运动员之外,其余均无特殊规定。现将教育部、民航总局和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摘录)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民航凡从事飞行的空勤人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 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许结婚,特殊情况应经组织批准。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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