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民航空勤人员和国家队运动员结婚年龄问题的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307  更新时间:2007/11/14 8:33: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民政部民政司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民航空勤人员和国家队运动员结婚年龄问题的函

                      1986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

武汉、广州、重庆市民政局:

一九八六年五月六日,民政部办公厅以(86)民办字第38号函向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中国人民--部查询是否对本系统人员结婚年龄作出过特殊规定。查询结果,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民航空勤人员和国家队运动员之外,其余均无特殊规定。现将教育部、民航总局和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摘录)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一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结婚规定的通知(摘录)〔81〕教学字012
  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如果有的学生要求在学习期间结婚,则应先办理退学手续。但年龄在三十岁结婚的和已经结婚的,可继续留校学习。
  附二  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婚龄及配偶政审的规定(摘录)〔81〕民航政组字26

民航凡从事飞行的空勤人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
  附三  国家体委《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摘录)

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许结婚,特殊情况应经组织批准。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