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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驻香港各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526  更新时间:2007/11/14 8:28:3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民政部

关于驻香港各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4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来发现,有的国家驻香港领事馆为其在香港居住的公民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与我内地公民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此种证件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今后凡各国驻港领事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必须经该国驻华使馆加签确认后方为有效。特此告知。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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