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毛里求斯公民要求收养中国儿童的复函
(1996年11月6日 厅办函〔1996〕215号)
驻毛里求斯使馆领事部: 你馆(96)毛求领发字第032号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来华收养儿童的外国人,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收养人所在国必须承认在中国建立的收养关系。如果两国法律在此问题上存在冲突,应先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因此,我们在受理毛里求斯公民申请收养之前,首先要了解毛里求斯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以判定与我国是否有法律冲突。对此,毛里求斯政府应有正式照会给中国政府。 请你馆协助收集有关法律资料给我部社会事务司。 关于毛里求斯公司Zrs.BelylPapas的收养申请,待明确了上述问题以后再答复。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