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毛里求斯公民要求收养中国儿童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相网  点击数1216  更新时间:2007/11/13 20:52: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毛里求斯公民要求收养中国儿童的复函

1996116 厅办函〔1996215号)

 

 

驻毛里求斯使馆领事部:
  你馆(96)毛求领发字第032号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来华收养儿童的外国人,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收养人所在国必须承认在中国建立的收养关系。如果两国法律在此问题上存在冲突,应先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因此,我们在受理毛里求斯公民申请收养之前,首先要了解毛里求斯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以判定与我国是否有法律冲突。对此,毛里求斯政府应有正式照会给中国政府。
  请你馆协助收集有关法律资料给我部社会事务司。
  关于毛里求斯公司ZrsBelylPapas的收养申请,待明确了上述问题以后再答复。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