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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折抵工伤赔付 | |
作者:周小勇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3420 更新时间:2007/11/20 20:35:0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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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折抵工伤赔付 货车司机因交通事故死亡,已获保险赔偿金,用工单位该不该再向其支付工伤赔偿金?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该市中级法院审驳回了上诉人铭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铭峰公司认为,单位已经损失了一台价值8万元的汽车,又为事故伤者付了治疗费用近6万元。代道恒所享受到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系由公司出资为其购买,而且保险公司所赔偿的30万元,已远远超出一般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死亡赔偿金额,这表明公司已经履行了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待遇的准备和保证行为。如再支付工伤赔偿金,则是重复赔偿。于是向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海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但秀英区法院一审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故铭峰公司提起上诉。 海口市中级法院审议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向代道恒赔付30万元保险赔偿金,这与铭峰公司应向代道恒支付工伤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向被上诉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不能当然地免除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金的赔付义务;其次,劳动仲裁部门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海南省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出铭峰公司应向代道恒支付丧葬补助、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共计14.9万余元,是代道恒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所应得的工伤待遇。故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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