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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来电:
我购买了一辆运沙车从事运输,车辆证件齐全、手续齐备,并聘请了具有8年驾龄的李某做司机。某日,李某在驾驶该运沙车运沙时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强行追尾,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伤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我作为雇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雇用者、雇主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上就是法学理论上所说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确定一个侵权行为责任的归责原则关键在于法律是否对该侵权行为的归责方式有无明确规定,如这个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否则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
就本案而言,这是一个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且《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更是明确了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该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如果郭某所提供给李某的车辆证件齐全、手续齐备,完全符合相关运输要求,无任何不良的安全隐患,且已明确告知李某从事运输所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尽到了最大善良义务,并无任何实际过错。相反,李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无视道路交通基本规则这些对于车辆驾驶人员来讲的常识性义务,强行追尾他人驾驶的车辆,并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行为的发生完成是由其一人过错造成,其自身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此,郭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海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