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6月27日 民办函〔1996〕102号)
驻西班牙使馆: 你馆《关于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问题的请示》[四领字函(96)47号]收悉。现就来函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允许夫妻双方共同收养,也允许单身收养,但不允许其他身份关系的两个人共同收养一个孩子。 你馆来函中所提这对西班牙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只是同居生活关系,所以不能共同收养中国儿童。 特此函复。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