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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区行政公署的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相网  点击数1120  更新时间:2007/11/13 21:03:3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民政部办公厅

关于地区行政公署的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115日)



浙江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地区行政公署的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用章问题的请示》(浙民事字[1996]203)收悉。你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民政部门。但华侨、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不符合《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20)第一条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规定。因为地区行政公署属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请你们依法妥善处理。

 

 

注: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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