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车主都买了车辆损失险,该险种含有车辆因遭受暴雨造成损失给予赔偿的条款。可是,实际上,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涉水免责”为由拒赔已成行业惯例。江西省抚州市的贺某驾车在雨中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就被保险公司拒赔。
爱车“搁浅”,保险公司拒赔
2012年7月15日中午,抚州市区下起倾盆大雨。贺某驾驶着买了不到一年的汽车在雨中行驶,行至市区梦湖西路时,因路面积水,贺某减慢车速,谨慎地驾驶着,但车还是在一处凹凸路段熄火无法行驶。
心急火燎的贺某当即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当晚,贺某将受损车辆运至4S店等待修复。
7月18日,保险公司认为贺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内部受损,便告知贺某,根据该车投保的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车辆发动机损失不属保险责任,因而拒绝理赔。
贺某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发动机损坏导致的财产损失20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了某车辆鉴定机构,分别对贺某的汽车发动机受损原因、损失价格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汽车发动机因在凹凸路面涉水瞬间发动机损坏;发动机等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3万元。
庭审中,贺某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变更为13万元。
贺某当庭出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以及保险费用的单据,证明其已缴纳保险费5500元,承保险种包含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2万元。
叫板铁规,庭上唇枪舌战
贺某指出,根据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一条第四款,其系因暴雨中正常行车造成车辆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贺某的汽车属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内部受损。根据保险合同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保险车辆因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及第五款“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之规定,本次事故车辆发动机损失不属保险责任。
贺某反驳称,驾车人根本无法判断下雨天道路是否有积水、积水有多深,如果按照保险公司“涉水免赔”的理论,雨天根本就不能行车。
贺某称,保险合同第二章第六条是免责条款,其与第一条的内容存在冲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该争议条款应作不利于被告方的解释,被告方拒赔理由不成立。
对于车辆发动机受损原因,双方也各有说法。
保险公司提出,汽车发动机受损,是因为车辆涉水导致熄火后、贺某二次打火所致。对此贺某予以否认。
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出示了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对该鉴定结论,贺某表示无异议。
保险公司则认为,该鉴定结论比较模糊,并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提出质疑,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并说明缘由。
保险公司还要求重新鉴定发动机受损原因及损失价格,但明确表示不交付鉴定费用。
对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问题,贺某指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内容是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免责条款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未向贺某作出说明,故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保险公司则辩称,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全部用了黑体字,贺某应当注意得到。
贺某坚持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说明”要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作出解释”,而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对免责条款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说明,故免责条款无效。
因双方当事人分歧很大,均不接受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保险“保险”吗
该案的庭审吸引了很多群众前来旁听。笔者注意到,旁听群众在关心案件进展的同时,都在探讨一个话题:自己买的保险是否“保险”?
保险业内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要做到“一选,二查,三看”。
“一选”,要谨慎挑选打算投保的保险公司,尽可能选择自己了解的有实力、有信誉的保险公司。
“二查”,要仔细检查保险营销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相关证件,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谨防上当受骗。
“三看”,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弄清楚重要条款的含义,弄明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专业人士还提醒,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和减少财产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可能会影响到赔偿金额,甚至得不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