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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应以确诊为准 | |
作者:赵龙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1360 更新时间:2011/11/4 9:36:35 文章录入:gaoming 责任编辑:gaom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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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应以确诊为准
案情 分歧 对于如何理解“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初次诊断时间是指医疗机构初次接诊病人的时间。工伤保险条例对于“48”小时的限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无限制地扩大工伤范围,并且,以初次接诊时间在实践中比较容易掌握,有利于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准确地查明事实。第二种意见认为,现实中由于医院设备落后等原因,往往需要转院抢救等情况,如果将初次接诊的时间作为起算点,显然不利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初次诊断时间”应该是作出确诊意见的时间,而不是接诊的时间。 本案中的熊某,从医院的病程记录来看,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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